新《公司法》与公司组织机构职权

新《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和职权进行了调整。监事会不再强制设置,而是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此外,新法增强了公司治理的灵活性,赋予公司选择治理规范的自由度。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进行了调整,公司可以在法定职权的基础上进一步配置职权,选择合适的治理模式。董事会成为公司权力运作的中心,可以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经理职权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并根据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这些调整为公司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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